王定高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律功底扎实.2010年即以超A证65分的超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已成功办理数百起案件,认真负责.细致周到,有较好的理论研究能力.其撰写的文章三次在律... 详细>>
律师姓名:王定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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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1、公私财物数额的解释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各地立案标准不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都不一样,所以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也不一样,发达地区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会高一点,落后地区数额较大的起点会低一点,具体情况要以本地区的规定标准为准。
3、特殊情况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这里有个特殊情况是,不管盗窃的数额是多少,只要在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以上或是一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就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没到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时,并不意味盗窃者不会受到处罚,他只是没有受刑事处罚,但是要接受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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